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春某某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626号
原告:安徽省春***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U6M006。
法定代表人:胡居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云,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2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20543XX。
法定代表人:张双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春***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春***漆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春***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退还原告安徽省春***漆有限公司。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