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40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2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20543XX。
法定代表人:张义和,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诉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