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48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28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08820543-X。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夏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诉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夏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