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邢新社、四川省绿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240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经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陕0111民初2239号***诉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21)陕0111民初2239号***诉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爱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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