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张孝初。
被执行人: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伍卫民。
本院执行的贵阳***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黔0113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487558.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租金297268元,双方就款项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额度冻结,未实际冻结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本院依法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以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3、2021年2月25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4、2021年8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29726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琴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曾小莲
书 记 员  蒋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