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泉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054号

原告:***,男,1941年01月10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女,1944年0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蒋佳利,男,2002年0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系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御景新城小区舟桂阁C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806658963。

法定代表人:梅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华,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1单元3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J5HN3C。

法定代表人:伍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佳利诉被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蒋佳利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佳利自愿撤回对被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佳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蒋佳利承担。

审判员  于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