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7民初118号
原告:册亨正凯工程机械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红旗村三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KA4H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册亨正凯工程机械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册亨正凯工程机械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为:被告已全部支付尚欠原告的租赁费,不再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册亨正凯工程机械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册亨正凯工程机械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