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9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园丁街园丁工业园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祥龙街道京珠高速西、潇湘路北、蟠龙路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4区11栋105、106。
法定代表人:彭永清。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801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742429.78元(已冻结476430.28元)。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801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742429.78元(已冻结476430.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战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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