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946号
申请人: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园丁街园丁工业园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祥龙街道京珠高速西、潇湘路北、蟠龙路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4区11栋105、106。
法定代表人:彭永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源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42429.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429.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战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