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恒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4422号
原告:安顺市恒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黔中商贸城****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EBBQ65C。
法定代表人:冯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09025R。
法定代表人:梅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香,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住所,住所地:安顺开发区杉树村社会信用代码:525204000903472852。
法定代表人:邓烨鹏。
原告安顺市恒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恒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3元,由原告安顺市恒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侨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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