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619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余次继,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泽勇,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09025R。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度,系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法定代表人:邓烨鹏,住所地:安顺开发区(大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40009034728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王露,系贵州联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郑传银嫌犯罪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本院需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本案暂不能开庭审理,故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做出(2021)黔0402民初619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恢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员 张  红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伍燚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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