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61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余次继,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泽勇,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09025R。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度,系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法定代表人:邓烨鹏,住所地:安顺开发区(大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40009034728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王露,系贵州联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精中华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向案外人郑传银了解案件情况,现郑传银嫌刑事犯罪被关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红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杨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