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志,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3区2栋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梅泽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文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秋莹
书记员吴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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