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927号
上诉人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5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被控的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微信上,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认定为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对该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