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102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城美郡****,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与灵石路交叉口格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9135。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至8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个月双倍工资9554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5734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空调冷年度期间的四次季度奖金53723.67元、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空调冷年度期间扣的20%未发放奖金13430.92元、2020年度冷年的年终奖6014元,总计73168.5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告应聘到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正式转正。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8月31日正式离职。但原告发现当时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书,日期是2017年8月8日,原告认为劳动期限应从2017年4月25日开始至2020年4月24日结束。于是原告向合肥市新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合新劳人仲案字298-2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31日,驳回申请人双倍工资、奖金、年终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各项费用合计6000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新客站支行,账号:62170016300********);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5元,合计10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