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4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兴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损害美的公司商品商誉(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兴公司在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美的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改判***兴公司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兴公司发布的涉案图文信息未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认定有误。该广告文案具有明确指向性、针对性、倾向性且文案中使用了大量的贬低、打压美的公司及其产品的词汇。2.一审法院未判决***兴公司在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向美的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有误。侵权广告内容的删除并不能消除负面影响。3.一审判决***兴公司向美的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不足以弥补美的公司的损失。该损失数额未考虑***兴公司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充分考虑美的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针对美的公司的上诉,***兴公司辩称,1.***兴公司没有策划、安排涉案图片的发布,该行为与***兴公司无关。2.发布涉案图片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图片使用并未特指美的公司的品牌,不具有针对性且客观数据对比不存在攻击及贬低的感情色彩。3.即便构成虚假宣传,也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本案已无需要停止的行为。4.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等全部费用由美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发布涉案图文信息系职务行为有误。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从行为是否具有经营者授权,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行为是否以经营者名义或身份实施,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去判断,涉案人员发布图文***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2.一审判决认定***兴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不足。涉案图片系客观对比,不属于片面宣传或者对比且没有进行结论性评价,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3.即便认定***兴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显然过高,应予驳回或降低。 针对***兴公司的上诉,美的公司辩称,1.涉案微信朋友圈发布侵权图文的人员为***兴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兴公司承担。2.关于***兴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的公司的意见与其二审上诉意见一致。 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损害美的公司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兴公司在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美的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判令***兴公司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美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空调器、制冷空调设备配件等。美的公司经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系列商标的注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空调、中央空调等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美的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兴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经营范围为空调及配件、家用电器销售;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空调配套附件生产、加工等。***兴公司是安徽地区格力空调的总代理,运营有微信公众号“安徽格力电器”。2019年10月7日,***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徽格力电器”发布了《击穿底价,0***│10.25-10.27#格力电器安徽沸腾#第5季热血归来!》文章。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兴公司举办了“格力电器安徽沸腾”第5季活动,该活动系销售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的大型品牌营销活动。 2019年10月,***兴公司的*****郞某1、员工**1及格力导购员**1、**1、**1、**1、**1、**1、**2、**1、**1、**1、**1等人在微信朋友圈(上述大部分人员的微信头像为“10.25-27安徽沸腾”)公开发布了一条图文信息,文字内容为“漂亮数据吹上天,不如拆开看一看!!!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拆机实测,数据说话!真实力,何惧比较!”,并附有配图一张,图片顶部标有显著的“买‘长寿’空调必选格力!”字样,下方为“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漂亮数据吹翻天,不如拆开看一看,以下数据源于拆机实测”字样及数据对比图文:第一行对比图左侧为“”“”标识的空调外机产品图片,图片上标有“外机重量:30.55kg”,对比图右侧为“”标识的空调外机产品图片,图片上标有“外机重量:24.40kg”,该两张图片下方标有“格力空调外机比普通空调的外机重12斤”字样;第二行对比图为冷凝器图片,左侧冷凝器图片上标有“冷凝器尺寸:76.4cm×52.7cm”,右侧冷凝器图片上标有“冷凝器尺寸:75.5cm×50.4cm”,该两张图片下方标有“格力空调外机比普通空调的冷凝器长9毫米、高23毫米”字样。同时期,***兴公司的合作伙伴经销商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同的图文信息。 2019年10月,***兴公司的经营部部长**1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头像为“10.25-27安徽沸腾”)公开发布了一条图文信息,文字内容为“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不为一时价格将就背后的品质才是你选择的标准格力空调真材实料不为体积迁就买品质,选格力,做理性的消费者”,并附有配图一张,图片中有“”标识的空调外机产品(上方标有“35机”字样)与“”标识的空调外机产品(上方标有“50机”字样)并排放置,两台产品带包装箱,体积相当。 诉讼中,美的公司称其主张100万元经济损失包含了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5万元、时间戳取证费用5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是依据美的公司商标知名度高、***兴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大、影响范围广等因素酌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一、美的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及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案中美的公司指控***兴公司通过微信广告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进行对比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根据查明的事实,美的公司生产经营美的(“”“”)空调,***兴公司经销格力空调产品,故美的公司与***兴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两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美的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兴公司提出的美的公司不在安徽地区进行销售故两者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涉案图文信息是否***兴公司员工履行职务发布 首先,***兴公司承认发布涉案图文***郞某1、**1、**1是其公司员工,该情况与美的公司提交的***兴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及新闻报道截图、一审法院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发布涉案图文***其余人员,美的公司主张是***兴公司员工,但***兴公司辩称是格力品牌的导购员或经销商,因本案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余人员是***兴公司的员工,故美的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兴公司是安徽地区格力空调的总代理,主要负责格力空调产品在安徽地区的销售,其在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举办了“格力电器安徽沸腾”第5季品牌营销活动。而郞某1是***兴公司的*****,**1是***兴公司的经营部部长,工作职务均包括格力空调的销售推广,郞某1、**1、**1均使用了“10.25-27安徽沸腾”图片作为微信头像,郞某1、**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涉案图文信息“买‘长寿’空调必选格力!”,**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涉案图文信息“买品质,选格力,做理性的消费者”,发布时间均为2019年10月。从发布内容来看,涉案图文***发布目的是为推销***兴公司经销的格力空调,属商业宣传。从发布时间及微信头像来看,涉案图文信息在同一时间段集中发布、统一使用相同的微信头像,均是为了配合***兴公司“格力电器安徽沸腾”第5季品牌营销活动而进行的宣传预热。而且,从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除***兴公司上述三个员工外,还有其余人员约二十余人(部分是各卖场的格力导购员、格力经销商)使用相同的微信头像“10.25-27安徽沸腾”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发布相同的涉案图文信息,上述人员即使不是***兴公司员工,也是安徽地区的格力空调销售人员,与***兴公司有一定业务关联,故从信息发布的规模、效果来看,涉案图文信息不可能是***兴公司员工个人自发发布或转发他人,显然是作为安徽地区格力空调总代理的***兴公司集体策划、组织的营销宣传,体现的是***兴公司的意志,受益人也是***兴公司。因此,结合涉案图文***发布内容、时间、发布主体身份、微信头像及发布人员数量,以及***兴公司的经营范围、策划的营销活动等情况,可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两条图文***行为是***兴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兴公司应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兴公司提交郞某1、**1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涉案图文***发布行为与***兴公司无关,该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发布涉案图文信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其判断标准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考察是否足以使一般的相关公众对于被宣传的产品等产生错误认识而影响其购买的选择。本案中,从涉案图文信息“买‘长寿’空调必选格力!”的内容看,其采用了产品对比的方式来推销空调产品,通过“拆机实测”测量“”“”标识的空调外机及“”标识的空调外机的重量、冷凝器尺寸,得出“格力空调外机比普通空调的外机重12斤”“格力空调外机比普通空调的冷凝器长9毫米、高23毫米”的结论,同时配以“买‘长寿’空调必选格力!”“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的文字进行宣传。而从涉案图文信息“买品质,选格力,做理性的消费者”的内容看,其同样采用了产品对比的方式来推销空调产品,通过将带包装箱的“”标识空调外机与带包装箱的“”标识空调外机并排放置比较(两者体积相当),在其上分别标注“35机”字样、“50机”字样,同时配以“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不为一时价格将就背后的品质才是你选择的标准格力空调真材实料不为体积迁就买品质,选格力,做理性的消费者”的文字进行宣传。故上述两条涉案图文信息虽然均通过实测或产品实物比对的方式得出相关数据,但并未标明比对的产品型号等信息,其内容除涉及对重量、尺寸、体积的比对外,更重要的是还通过上述比对对格力空调作出“长寿空调”“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KO系英文简称,意思为击倒、胜利)、“买品质,选格力”的评判。而结合在案证据,现有证据未能反映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空调外机的绝对重量、体积及冷凝器的尺寸大小作为判定空调使用寿命、质量好坏的标准,亦未有科学论证或权威证据证明空调外机的绝对重量、体积及冷凝器的尺寸大小与空调使用寿命有关。据此涉案两条图文信息仅针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两款外机(产品型号等信息不详)的重量、体积及冷凝器尺寸大小的参数数据作对比即作出格力空调“长寿空调”“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买品质,选格力”的评判,应认定为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上述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格力空调比美的空调更“长寿”耐用、品质更优的误解,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地影响相关公众对两个品牌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从而抬高格力空调产品,使得***兴公司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兴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兴公司提出的对格力及美的空调的外机重量和冷凝器尺寸进行调查取证及司法鉴定申请,如前所述,涉案图文信息中的空调外机(未标明产品型号等信息)的重量及冷凝器尺寸即使数据真实也属于片面的宣传或比对,故上述数据是否真实均不影响涉案行为虚假宣传的认定,故***兴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请并无必要,一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四、发布涉案图文信息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涉案两条图文信息虽然针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的部分规格参数或产品实物作片面的对比或宣传,但其在产品对比中或使用的宣传文字“漂亮数据吹上天,不如拆开看一看!!!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拆机实测,数据说话!真实力,何惧比较!”“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不为一时价格将就背后的品质才是你选择的标准格力空调真材实料不为体积迁就买品质,选格力,做理性的消费者”等中并未使用贬损性语言,亦未对美的空调作出诸如质量差、使用寿命短等定性负面评价,上述片面比对或宣传产生的误导性信息更多的是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但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美的空调产生严重不信任感从而导致美的空调的商品声誉受损,并未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美的公司主张***兴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兴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美的公司据此主张***兴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美的公司要求***兴公司在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美的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侧重于保护其对于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即财产性权益,故对商誉的损害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次从本案证据看,涉案图文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时间久远,早已被朋友圈的新信息刷新沉底,删除涉案图文信息已足以消除影响,故一审法院对美的公司上述诉请不予支持。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当事人对美的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兴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兴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的情节,包括***兴公司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图文信息,致使该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信息引发多人阅读、转发,以及美的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及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虽未提交相关费用支出的票据,但上述维权成本确实存在,一审法院将在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合理费用数额。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兴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美的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共100000元;三、驳回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兴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美的公司。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美的公司负担9800元,***兴公司负担4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图文信息是否为***兴公司发布;(二)***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三)***兴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涉案图文信息是否***兴公司发布的问题。***兴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图文信息并非其发布。对此,本院认为,***兴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至27日期间举办了名为“格力电器安徽沸腾”的营销活动,***兴公司的三名员工均使用了“10.25-27安徽沸腾”图片作为其微信头像,并于2019年10月在朋友圈发布涉案图文信息,足以认定***兴公司的该三名员工在该期间是在为***兴公司的“格力电器安徽沸腾”营销活动做宣传。由于该三名员工所发布的涉案图文信息为具有一定设计的海报,显然是为该次活动宣传而由专业设计公司或设计者制作的,不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故涉案图文信息由该次活动的主办方***兴公司制作并交由其员工发布具有高度可能性。***兴公司上诉主张发布涉案图文信息是其他人的个人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及商业诋毁行为的问题。首先,***兴公司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的重量、尺寸、体积对比,得出格力空调优于其他空调的结论,造成相关公众对格力空调品质、性能的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兴公司上诉主张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兴公司将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进行对比,并附以意为击倒、打败的“KO”一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格力空调因体积、重量大于美的空调而在性能、品质上优于美的空调的同时,会使相关公众对美的空调的品质、性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商品声誉。同时,***兴公司在涉案图文信息中还使用了“漂亮数据吹上天”的宣传用语,该用语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美的空调存在数据造假的行为,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商业信誉。由于***兴公司发布的涉案图文信息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其空调商品的声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兴公司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兴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由于***兴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仅判令***兴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内心尊严和自我评价,其功能在于弥补、消除被侵权人的心理、精神上的痛苦,赔礼道歉的实施对象一般是被侵权人;而消除影响的主要目的则是恢复社会评价而非自我评价,其功能在于消除社会对被侵权人的负面评价,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商誉,消除影响的实施对象一般是相关公众。本案中,***兴公司的行为损害的是美的公司的商誉。商誉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积极的社会评价,主要属于经济评价,如上所述,应适用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美的公司在本案中仅请求***兴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礼道歉,如上分析,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恢复商誉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美的公司主张***兴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次,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在本案中,美的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以及***兴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综合本案案情考量确定赔偿数额10万元数额合理。虽然一审法院对***兴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未予认定存在不当,但由于***兴公司发布涉案图文***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部分侵权行为存在竞合,而且综合考量***兴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仍属合理,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美的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兴公司赔偿5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的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5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58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5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驳回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由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二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由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1500元,本院依申请分别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