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0957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B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9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一呼就到净水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NF2C48L。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2020)皖1204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