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0957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B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9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一呼就到净水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NF2C48L。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2020)皖1204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