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一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04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系原告***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300274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551575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贞、闫国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630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一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1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一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1民终152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豫11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9月7日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耀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