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5953号
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6247701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朱商丘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商丘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245398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