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东风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91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旺角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商丘区。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东风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安大街。
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彩霞,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该办事处东风九组组员。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梁园区。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东风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风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申朝帅
审判员张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