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257号
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人民政府西侧一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9141140256247701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商丘吉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酒厂路西侧1号楼东头1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245398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益帮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帮拆迁)诉被告***、商丘吉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置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瑛
审判员苏君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