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638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6381号
原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原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霄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丽
审判员  郑霄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