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合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1民初12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1,484.69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22.2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606.96元及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 颖






书 记 员


王彦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