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775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99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4幢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