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省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3)苏1203民初25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厚海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3)苏1203民初251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厚海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螺头巷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神洁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厚海公司提供的在相应空地上建设成品停车场光伏支架和非机动车棚、同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同步建设充电装等内容,其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厚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