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信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裁终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2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祖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