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网,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居民,现住该处,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027014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村民,现住该村,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3389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