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淮安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6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淮安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孝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昊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