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2民初1488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女,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砖款182267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经与***协商为七台河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建设工程送多孔砖。开始尚能支付砖款,至2016年12月底,已经拖欠***砖款不予支付。2017年12月31日,***找到***对账,***向原告出具了《***明细账》二份并签字确认,但以没钱为由不能及时支付,后一年多来,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提供的地址以直接方式和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经释明***仍不能提供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决定公告送达,向***释明责任后,***未按期缴纳公告费,故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