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民初412号 原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太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兵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王连会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