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民初412号
原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太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七台河市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兵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王连会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