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豫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豫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16838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钱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豫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9443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豫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尚有348692元及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3265元、执行费5130.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双囍花园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均另行设定抵押,且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将被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徐人卫
助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