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6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6937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6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