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6民初1407号
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437A。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男,1964年5月6日生,林场副书记、副厂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1月9日生,林场办公室主任,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怀兴国,男,1968年1月24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与被告怀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5.00元,减半收取1912.00元由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