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1437号
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437A。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立,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该林场员工)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晟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93592725X。
法定代表人于秋波,职务经理。
被告**,女,满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晟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晟焱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平顶山林场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晟焱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