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4053号之一
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胜利社区龙湾雅苑第二层A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303号B塔1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美之臣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73号东洲大厦A座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嘉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303号B塔1805室。
法定代表人:付长春。
被告:广东嘉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303号B塔19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州美之臣企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广州美之臣企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美之臣企业有限公司、广东嘉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嘉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