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民催120号
申请人: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2134722、票面金额为491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永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谷建昌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法官助理尤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