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民三初字第363号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索琳,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友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东海一路东、黄河十二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翔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西办事处渤海八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翔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友信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滨州市友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翔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宣良训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董汝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