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2824号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9693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翔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十五路张课工业园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826619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翔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8.82元,减半收取3879.41元,由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