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240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村村委会办工大楼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19862495。

法定代表人:尹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楠,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嘉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60446。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

申请人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1609449.6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1609449.6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3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944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传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