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5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村村委会办工大楼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19862495。

法定代表人尹大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31340323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9174312.3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对已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得款1010103.1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86574.00元,余款支付给申请人923529.1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同时,经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下落不明,其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因此,未在其实际居住地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蔡志满

执行员  吴庆林

执行员  李振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