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5025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5192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灵路1号1-4幢,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27号1-2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4CNG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电子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198624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