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918号
原告:北京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椴树岭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二园9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乙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生态发展示范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西路。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生态发展示范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