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6民初2703号
原告焦启元,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焦启元与被告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焦启元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启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启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