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城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锦城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再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刚,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锦城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9层A9-9010。
法定代表人:赵海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荣,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宏佳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前章村57号14号。
法定代表人:邢士中。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锦城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绿洲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宏佳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创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京01民申2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22年3月25日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和解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宏佳创兴商贸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北京宏佳创兴商贸公司负担(已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红
审 判 员 王 京
审 判 员 纪艳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铁兵
书 记 员 王东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