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226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魏河花园二号楼三单元2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48720Q。
法定代表人:杨新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做出的(2019)豫1121民初22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锋
书记员任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