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
负责人王延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奇、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魏河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48720Q。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员  孙康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