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21民初2266号
原告:***,男,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魏河花园二号楼三单元2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48720Q。
法定代表人:杨新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00000元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或扣押其它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任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