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4594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23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77号。
负责人:***,职务: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魏河花园二号楼三单元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新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