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87号
原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北文明新村28幢302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5723-8。
法定代表人:陶东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发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第三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玉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