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40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明泽
书记员 房泽中